建议人:江苏省药理学会常务理事
南京市第一医院药学部主任 朱余兵副主任药师
推荐单位:江苏省药理学会
一、目前存在问题
自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要通过用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和增加政府投入等措施来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的政策后,迄今已8年多时间,药事服务费政策除了在少数地区试点性开展,并未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实施。仅取消药品加成,却不给予医疗机构药学服务成本恰当的补偿,临床药品供应和药品质量难以得到保障。迟迟不落实体现药学专业技术服务价值的药事服务费,药师职业价值得不到应有的体现,药师培养和药师队伍得不到稳定可持续的发展,势必影响药师在医疗工作中发挥应有功能和职责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药师对广大患者安全、合理用药的保障难以保证,国家相关合理用药的方针政策也更加难以贯彻落实。
药师是医生用药错误的把关者,是医生处方、用药医嘱的审核者;是处方点评的实施者;是药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执行者和监管者;是用药信息的收集和反馈者;是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者;是患者安全、有效、经济用药的指导者;是药品质量的保障者。药师是医师临床药物治疗的合作者、临床用药直接参加者。换言之,药师是构建医患和谐关系和保障民众生命安全不可替代的力量,药师提供的药学服务是国家民生工程建设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药学服务收取费用是全世界范围内通行的做法,既体现了药学服务的价值,也对行业和学科的健康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除2009年首次提出增设药事服务费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文件外,原卫生部、中央编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医管发〔2010〕20号)中也提出要“取消药品加成,新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药事服务费原则上按照药事服务成本,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
原卫生部在《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10〕99号)、《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等文件中也明确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规模、任务和开展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含药品供应、药品调剂、临床药学、质量监控等科(室)的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患者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并对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提出了具体要求。
然而,在国家医改文件明确提出要以药事服务费取代药品加成,也对医院药学服务工作形式和内容提出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各地公立医院仅陆续出台取消药品加成的政策,增设药事服务收费的相关政策仅在重庆等少数地区试点性配套颁布,各地陆续发布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相关文件中,也少有能体现药师为患者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补偿条目。虽然某些地区提出,取消药品加成后收取的“医事服务费”中“包含对药师所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价值的补偿”,但在医改进行中所有医疗收费按项目收费的大趋势下,体现药师专业技术服务价值的药事服务费却在具体实施中和其它医务人员的服务一起打包收费,“医事服务费中包括对药师服务的补偿”还只是存在于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宣传中,具体实践中由各单位行政主管依据不同的标准和尺度对打包收费进行分配,实际是对药师作用的淡化,对药师地位的弱化。药师培养的艰苦程度不亚于医师的培养,药师提供的专业技术服务在现代医疗体系中不可替代,然而,药师的专业技术服务价值过去被广为诟病的“药品加成”政策取代,现在又难以通过正当的药事服务费政策得到体现,长此以往,我国药师队伍难以稳定健康发展,难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理用药。
二、建议尽快落实国家医改文件中设立药事服务费政策
1.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应统一认识,明确药事服务费的定义和内涵。国外对于药事服务费的定义是: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所收取的专业费用,包括调剂技术、药剂管理指导、药品储运、合理用药指导等。药事服务费不同于处方费。处方费是医师开具处方收取的费用。虽然国内没有处方费,但医院收取的诊疗费已经体现了医师的服务价值。药事服务费更多体现的是药学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服务价值。
2.各级主管部门应全面落实医改文件精神,取消药品加成后要尽快落实药事服务费,对药学专业技术成本给予合理补偿。尽快落实药事服务费,可体现药师劳动的技术价值和药师职业的社会价值,有利于调动药师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药师作为安全、合理用药最后一道保障的重要作用,对确保公众用药安全,真正落实医改增进人民健康水平的终极目标,实现医改预期的效果具有重大意义。对于患者和国家,虽然表面上看增加了几元钱的药事费支出,但却大大减轻了医院以往多开药、开高价药带来的负担。
3.加快药师立法步伐,建立药师管理制度。国家及政府部门应尽快出台药师法,明确药师法律地位、职责权利和义务,从法律层面保障药师的社会地位,并为落实药事服务费提供法律依据。
4.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尽快出台规范的药学服务标准,明确医疗机构药师所应提供的基本药学服务的内容,并对每项服务进行量化,设定考核标准。既促进人民群众获得标准化、规范化、路径化的药学服务,也为药事服务费的收取提供依据和衡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