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科协发〔2010〕67号
关于开展2010年度江苏省科协重点学术活动
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
根据2008年修订的《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重点学术活动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对学术活动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提高学术活动的质量和社会影响力,现就2010年度江苏省科协重点学术活动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围绕学科发展、行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重大技术需求开展的具有前瞻性、创新性、有影响的学术活动。
1、围绕学科发展最新动态,通过集成学术资源展开的高端、前沿、跨学科的学术交流活动。
2、围绕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搭建产学研平台,解决行业内关键性、紧迫性技术问题而进行探讨研究的学术交流活动。
3、围绕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以及低碳经济、环境保护、气候变化等一系列重大主题开展的区域性(长三角、港澳台)、国际性的学术交流活动。
4、促进基础学科发展、鼓励一线青年科技人才成长的青年学术交流活动。
二、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必须是省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
2、每单位限报一项学术活动。
3、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江苏省科协学术交流重点资助项目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三份。
4、未按照《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重点学术活动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提交上年度项目总结验收的单位不予申报。
三、申报时间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6月18日止。
四、申报方式
请在《江苏公众科技网》(www.jskx.org.cn)“通知通告”栏目下载申报表,填妥后以文字版(加盖单位公章)报送江苏省科协学会部。
联 系 人:章丽文
通讯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30号2308室
邮政编码:210024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83323280、83319802、86630169
附件:1、《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重点学术活动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2、江苏省科协学术交流重点资助项目申报表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1: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重点学术活动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2008年4月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术交流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加强对学术活动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提高学术活动的质量和社会影响力,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推动学科发展、人才成长和科技创新,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设立重点学术活动资助项目。为加强重点学术活动资助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术活动项目资助范围为省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
第三条 重点学术活动资助项目分为一类项目、二类项目和三类项目。
(一)一类项目:由省科协主办或省科协联合有关部门主办,并由学会为主承办的重大学术活动。要求选题重大,学术层次高,综合性强,规模较大,对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选题类型:
1、围绕学科发展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技术需求开展的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的学术活动;
2、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开展的学术活动;
3、重大国际学术会议和海峡两岸学术交流会议;
4、能持续举办的,以高新技术前沿发展领域为选题内容的青年科技论坛。
(二)二类项目:由某一学会主办,或某一学会联合有关单位主办、并由该学会具体承办的重点学术活动。要求选题重要,学术层次较高,具有一定规模,对促进学科发展或本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意义。选题类型:
1、围绕学科或技术发展前沿性问题举行的学术活动;
2、围绕行业发展战略与关键技术问题举行的学术活动;
3、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和海峡两岸学术交流会议;
4、区域性学术会议或重大学术年会。
(三)三类项目:由某一学会主办或承办的专题性学术活动。要求有一定的学术层次,对促进学科发展或本行业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意义。选题类型:
1、围绕本学科或技术发展中专题技术问题举行的学术活动;
2、围绕本行业发展中的专项技术问题举行的学术活动。
第四条 项目要求
(一)活动项目主题明确,内容与形式具有创新性,对学科发展、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
(二)主办、协办单位在本项目领域具有学科或技术优势,组织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及主题、专题报告人在学术界有较大影响;
(三)主办单位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能筹集到必需的活动经费,活动方案切实可行。
第五条 项目申报
(一)每年每单位限报一项学术活动。
(二)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江苏省科协学术活动重点资助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科协。
第六条 申报项目由省科协组织专家评审,经省科协党组批准后下达。
第七条 项目总结验收
(一)学术活动结束后,项目承办单位应及时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5天内向省科协报送《江苏省科协学术活动重点资助项目总结验收表》。
(二)凡列入一类项目的重大学术活动,要求承办单位根据研讨内容,提交专家建议书。凡列入二类项目的重点学术活动,研讨内容如具有重要决策参考价值,承办单位也要提交专家建议书。
(三)省科协按项目计划书对报送的总结验收表进行审查验收,并作出评议。项目完成情况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年终考核评比及今后是否给予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回部分拨款,且在2年内不得申请重点学术活动资助项目。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起施行,由省科协负责解释。
附件2:
江苏省科协学术交流重点资助项目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