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药理学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Pharmacological Society,简称JPS。根据《中国药理学会章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省药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江苏省民政厅批准的社团法人,江苏省药理学会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成员之一,是党和政府联系药理学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推动我省药理学科技事业发展、为公共健康服务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和任务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组织全省广大药理学工作者,为促进本学科的发展,人才的成长,提高和普及科学技术,为振兴全省的经济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做贡献。本会组织各种学术活动,编辑出版学术刊物,评议学术成果,提供科技咨询,开展学术交流和协作等。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道德风尚,弘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优良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花、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中国药科大学南京童家巷2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研究药物产生疗效的作用机理及药物作用的规律,发现药物作用的新靶点,在分子水平为创造新药提供理论基础。
2、 以药物作用的规律指导临床合理用药,提高疗效降低毒副作用。
3、 新药的研制与开发,经药理学的初筛、药效确立、毒性及安全性试验、药物在体内的转运及代谢等一系列临床前药理试验后,在医院进行临床试验。
4、 开展药理学科技交流,编辑出版、发行药理学学术期刊,组织药理学科技术考察和交流,发展同国内外药理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5、举荐药理学人才,表彰、奖励取得优异成绩的药理学科学技术工作者。
6、普及推广药理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开展药理学科技咨询服务,反映药理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意见和要求,维护药理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凡由我会上报中国药理学会备案的会员同时也是本会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大学本科毕业或有相当水平的药理学工作者。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药理学科学技术交流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 3、具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会员入会后,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3、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凡触犯法律,被判刑,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2、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 制定、修改本会章程、选举新一届理事会、通过提案的决议及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本会理事由各理事单位推荐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能参加本会活动的科学家、专家、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和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医药管理事业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织要体现老、中、青相结合,并有一定比例的女理事人选。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 责。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通过民主协商,选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秘书长协助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本会根据专业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分会,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其正式名称为“江苏省药理学会XXX专业委员分会”。专业委员分会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专业委员分会不另行制定章程,其业务活动应报本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1、 会员的会费;
2、国内外个人、单位、机构、企业、团体的捐赠;
3、政府或指导部门拨款;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江苏省药理学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