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药理学会章程》修订情况的说明

(征求意见稿)

二○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江苏省药理学会自2002年成立以来,已经历了三届理事会,先后制订和修改了两版《江苏省药理学会章程》,在各个历史时期对指导和规范江苏省药理学会的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时代的发展和历史的局限,每版《章程》难免有不完善和不全面之处,根据江苏省药理学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加以修改完善,使其与时俱进,成为全省药理学会会员共同的行动准则,同时更加及时有效地指导我省药理学会的工作。

根据中央《关于加强社会团体管理的意见》以及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章程范本》等一系列最新政策,经过与最新的《中国药理学会章程》对照,并听取和征求学会理事的意见,经研究,建议这次修改总的原则把握三点:1、主题框架不变,基本条文不动,总体上保持章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作少量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其更具时代性,体现创新性;3、在一些条文设置和提法上尽量与中国药理学会章程的最新表述和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相一致,体现统一性和规范性。具体如下:

一、关于第一章总则部分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江苏省药理学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Pharmacological Society,简称JPS。增加根据《中国药理学会章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增加了本团体是由江苏省药理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药理学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推动我省药理学科技事业发展、为公共健康服务的重要力量。

这样,对药理学会性质的表述就更加准确、更加规范,更加全面、更加完整,也体现了关注民生的导向,更加贴近群众。

第三条与原来的第四条合并有关本会宗旨的表述也以《中国药理学会章程》的最新表述为准,即增加了指导思想规范为“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体现与时俱进的新要求。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道德风尚,弘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优良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花、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是原来的第五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增加了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增加了本团体的住所是南京市童家巷24号科技楼306室。

二、关于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增加了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开展药理学科技交流,编辑出版、发行药理学学术期刊,组织药理学科技术考察和交流,发展同国内外药理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流与合作。举荐药理学人才,表彰、奖励取得优异成绩的药理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普及推广药理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开展药理学科技咨询服务,反映药理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意见和要求,维护药理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第三章会员

基本不变

四、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

总体是明确的,建议作局部补充:

第十二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等额选举不低于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第十四条  修改了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3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修改为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7】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修改为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增加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关于增加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关于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原第二十九条现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和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条款内容与《中国药理学会章程》相关条款基本一致。

第八章附则。原有内容不变。

经过修订后的新章程为8章,共48条。

 

 

 

 江苏省药理学会换届小组朱萱萱

 2016.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