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药理学会章程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七条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第二节 理事会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二)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能参加本会活动的药理学科学家、专家、中青年药理科技工作者和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医药管理事业的领导干部。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七)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第五节 监事会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根据江苏省药理学会理事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凡学会理事,包括理事长、秘书长、副理事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均为本办法考核对象。考核工作由学会秘书处组织实施,由学会秘书处平时做好相应记录,每年12月理事会召开前,将考核结果通知本人。并作为现任理事、常务理事下届候选人的必备条件。考核期限每年1月至12月。
五、处罚1. 任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失职渎职,给学会工作造成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者经理事长会议核实,撤销其学会一切职务,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对理事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理事,一律劝退,即保证了理事的积极性,同时可使学会生命力经久不衰。
根据江苏省社会团体评估指标内部治理、组织机构、理事(常务理事)序号32:产生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程序规范的规定。根据以上章程和制度的规定建议罢免理事的理由如下:
- 任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
- 连续二年以上不参加理事考核,不参加理事会议。
- 任职期间病逝。
本建议经江苏省药理学会第五届理事会2024年常务理事扩大会议暨监事、秘书长会议通过。
江苏省药理学会
202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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