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理学会学风建设与科学道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学会优良学风,引导学会全体会员自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保护合法学术权益,持续提升学会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质量与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会员

第三条 学风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发扬科学精神、端正学术行为、坚守科学伦理、遵守科学规范是学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药理学会学风建设事关科研水平提升、服务社会成效及文化传承创新,事关我学会办会思想、内涵建设与质量水平。进一步加强我学会学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与深远意义。

第四条 加强我学会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为保证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奠定良好的学风基础。

第五条 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在会员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注重发挥楷模的教育作用,强调会员的自律意识和自我道德养成。为本会员开设科学伦理讲座,进行学术规范宣讲教育。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会员加入和职业培训学习范畴。

第六条 把会员学风建设作为我学会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实施重点。会员学风建设的重点任务是加强科研诚信。对会员进行每年一轮的科研诚信教育,建立科研诚信档案。教育引导会员热爱科学、追求真理,抵制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而不顾质量的浮躁风气和行为,把优良学风内化为自觉行动。

第七条 学会会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并遵循下述学术规范:

(一)在科研立项的有关材料中,做到客观、真实,写出明确具体的研究方案。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项目下达(或资助)单位的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对研究结果不得伪造和篡改。

(二)在学术成果的发表和后续工作中不得代写论文或成果造假;不得以相同或相似的研究内容在不同的刊物上重复投稿。

(三)在科研工作进行过程中或完成后,对须申请专利的内容,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申请专利,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

(四)在进行学术评价时,评议专家要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给出详实的评价意见。

第八条 江苏省药理学会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是学会学风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承担学会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等学风建设各项工作的领导和决策责任。

江苏省药理学会理事会是开展学会学风建设工作的专家组织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九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会员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报学会批准后,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理。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拟被处理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应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本制度经江苏省药理学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理事会议讨论通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