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行专家咨询制度是实现科技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的必要措施。为加强学会科技咨询专家的管理、使用和考核结合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在制定科技规划、科技政策进行重大项目决策以及开展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等评审、论证活动时均实行专家咨询制度。
第三条 学会科技咨询专家在咨询活动中提供的咨询意见将作为科技管理、科技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学会科技咨询专家分为管理和技术两大类。
第五条 学会科技咨询专家按照“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技术类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
2、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3、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院士不受限制
5、两院院士、学术带头人及符合条件的顾问团成员优先聘任。
第七条 科技咨询专家的遴选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由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1、申请书或推荐信
2、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材料
3、个人工作简历
4、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材料等。
第八条 学会收到申请材料后经秘书处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学会颁发聘书。
第九条 科技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被邀请列席学会有关专业会议和专题研讨会、咨询论证活动
2、了解咨询活动目的、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认为咨询所依据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3、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4、可为学会重大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科技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2、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对所知悉的咨询事项资料严守保密规定
4、对与专家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咨询事项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第十一条附 则
本制度经江苏省药理学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理事会议谈论通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