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理学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药理学会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会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规保障会员和其他组织对学会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提升承接政府职能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学会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五条  学会应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学会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年度报告等工作信息;

(二)学会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发展规划、科技研究、人事人才、国际合作、科学普及、年度统计与出版物等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中如包含按第六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则对除此之外的其他信息进行部分公开。

第六条  学会不予公开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申请公开信息。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秘书处是学会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以及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专委会负责本专委会职能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以及本专委会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

(二)拟订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协调各专委会对相关信息的审查、报送与公开;

(五)督促、检查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第十一条  学会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所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承接政府职能稳定。

第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总体指导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责任落实情况。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各专委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由秘书处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后,根据信息内容和受众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平台等;

(二)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三)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第十四条 学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承接政府职能稳定、扰乱承接政府职能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责任部门应当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责任部门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学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联系方式,投诉途径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类别、名称、内容概述等内容。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七条  学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信息,但相关部门尚未公开的,转请该部门向申请人提供相应信息,并督促该部门及时公开有关信息;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四)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所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不予提供。

第十八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学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公开主办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二十条  会员有证据证明学会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对全所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违法违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办法由第三届第九次理事大会通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