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解聘
第一条 本会通过招聘以及续聘的方式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并实施招聘以及续聘的具体工作。
第二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公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二条确定的任职条件外,专职工作人员必须为本会会员或者团体会员代表。
第四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受理事会会议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为三年;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负责选聘,任期为四年。
第五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程序:
(一)公开招聘,发布招聘信息;
(二)应聘者申请报名;
(三)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四)组织笔试、综合素质考核、面试、体检和政审;
(五)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 经考试、考核、考察合格后招聘为专职工作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七条 聘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名称、类别、等级、职责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岗位待遇;
(五)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八)变更合同的条件及违约责任;
(七)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理事会有权决定是否续聘秘书长以及副秘书长,理事长办公会议有权决定是否续聘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决定续聘的,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理事会有权解除与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的聘用合同,
(一)专职工作人员在聘用期内不能履行合同条款的;
(二)专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专职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受到两次以上记过处罚的;
(四)专职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连续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或者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
(六)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而不服从安排的;
(七)未经秘书处批准,一年内缺席培训三次以上的;
(八)违法乱纪、失职和渎职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聘用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第十一条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聘用期未满,又未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专职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妇女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
(四)根据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专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专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接受学会的管理和监督,遵守江苏省药理学会各项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秘书处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直接管理机构,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专职工作人员作统一调配,负责专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专职工作人员在日常生活中有违反《江苏省药理学会章程》、《江苏省药理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由秘书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处分。作出处分决定的,应当以学会名义送达书面通知书,并在本会网站、刊物上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因实际工作需要,秘书处可以在本办法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 专职工作人员有义务对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会员个人信息等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泄漏有可能损害本会利益以及会员的信息。
第三章 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十七条 为确保专职工作人员工作技能的提高,秘书处不定期对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与工作内容相关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天。
第十八条 秘书处为专职工作人员安排技能培训课程,需将培训大纲、培训时间、授课人员基本情况和培训机构,定期公示,确保专职工作人员及时知悉并按时培训。
第十九条 专职工作人员无特殊情况,未经秘书处批准不得缺席培训。
第二十条 本会积极鼓励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全国职业水平考试、自学考试、在职函授等其他形式的学习教育。
第四章 专职工作人员的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本会建立关于专职工作人员的考评体系,采取年度考核的考评方式。由秘书处负责对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工作,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专职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内容为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创新能力、工作业绩、遵纪守法、知识更新情况等六个方面。通过在理事会上公开述职和理事会投票,根据被考评人的综合得分,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十三条 专职工作人员符合以下条件要求的,由理事长办公会议给予嘉奖并在理事会上予以公告:
(一)年度考核成绩为优秀的;
(二)本年度内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未出现旷工现象的;
(三)严格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的。
第二十四条 专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秘书处给予警告并在常务理事会上予以通报,
(一)年度考核成绩为基本合格的;
(二)一年内未参加技能培训次数不超过两次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尚未造成损害的;
(四)一年内旷工天数未超过十天的;
(五)违反本会章程等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有权解除与在任职期间受到两次以上记过处分的专职人员的聘用合同,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是否解除聘用合同,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是否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江苏省药理学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药理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