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学会人事管理,依据《江苏省药理学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岗位职责
第二条 学会理事长职责
(一) 学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条 学会副理事长职责
(一) 协助理事长工作;
(二) 受理事长委托代理行使理事长职责。
第四条 学会秘书长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会副秘书长职责
(一) 协助秘书长工作;
(二) 受秘书长委托代理行使秘书长职责。
第六条 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职责
(一) 主持分支机构的工作,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领导分支机构开展活动。
(二) 决定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三) 对分支机构的财务负责。
第七条 学会秘书职责
(一) 负责学会有关文件材料初稿的草拟;
(二) 负责学会文件收发及档案管理;
(三) 做好学会会议及大型活动的事务性工作;
(四) 负责学会年检、换证;
(五) 负责学会内部刊物编辑及网站供稿;
(六) 协助做好沟通、接待工作;
(七)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人事任免
第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是经学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其变更、罢免程序按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秘书处副秘书长的任用由秘书长以上学会领导提出候选人,须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其变更、罢免程序参照学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会工作人员聘任及解聘
(一) 学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解聘。
(二) 学会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解聘。
(三) 学会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其聘用及解聘须经理事长同意。
第三章 工资福利
第十二条 学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已与原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借用人员除外),工资及补贴标准由双方协商订立,其他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三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学会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本会实行负责人定期述职,会员民主评议的考核方式。
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秘书长及各分会会长原则上每两年述职一次。以书面形式完成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及民主评议表一同寄至各会员,由会员对各负责人工作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述职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本部门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十六条 评定等级分为良好、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级,并写出评定理由及意见建议,作为今后整改依据。
第十七条 学会工作人员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五章 培 训
第十八条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学会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各部门可根据需要,有组织地开展人员培训。职工个人也可申请参加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必须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凡与本学会工作人员没有直接联系的外出培训,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二十条 学会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培训须经理事长批准。短期外出培训或参加学术会议按正常差旅标准报销,长期培训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江苏省药理学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九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