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理学会民主议事制度

为建立与会员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示制度,使学会的决策机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初步形成了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统筹兼顾、高效务实的决策制度体系,促进学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实行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切实提高学会的决策能力,进一步完善建立和健全理事会工作协调机制,要求理事会议要严格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凡按规定应由理事会议事决策的事项,必须由理事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以上规章制度的制定从行政决策的范围、权限、程序、效能、反馈、评价等多个方面建立健全学会的体制和机制,为推进学会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奠定了坚实基础。在重大决策的实施和召开理事会的过程中,对重大项目的实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应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研究咨询机构论证评估,参与重大决策,推动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二、实行决策责任制,落实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重大决策行为,提高重大决策效能,各分会主要负责人对部门的决策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责任制落实到实处。对重大决策及重点项目的实施进行定期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促进决策的落实。对因违反决策程序给学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追究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建立科学决策程序和机制,努力实行专家咨询制度

明确规定了论证范围,对学会影响较大以及学会的重大规划项目,都事先进行专家咨询。建立了咨询论证专家库,明确定位了专家顾问组为学会实施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决策咨询机构。借助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同时确定具体负责专家咨询论证的事务性工作。专家论证制度,就是把专家对决策方案的意见作为可行或不可行的重要依据,使决策形成后,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由政府法制机构作法律分析,为保障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制度由江苏省药理学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九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