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2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六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江苏省药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为鼓励本学会工作人员争先创优,开拓进取,团结协作,认真负责,全心全意为学会会员服务,决定开展学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和优秀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以树立榜样,促进学会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评选范围: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秘书与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三条评选条件
(一)优秀专业委员会
1、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定期开展学术活动,遵纪守法,团结拼搏,学会分支机构能发挥积极带头作用,按照学会章程全面开展工作,并严格遵守学会各项规章制度;
2、在促进相关学科建设的繁荣与发展、新知识新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工作中有突出贡献;
3、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发扬学术民主,提高职业道德,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事实就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
4、定期举办有较大影响的学术(科普)活动、刊物,在开展技术交流、技术咨询、继续教育等方面成绩显著;
5、积极组织国际或跨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在组织建设、发展会员工作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探索学会管理与改革的新思路,增强学会自我发展能力方面取得突出的成绩;
6、主动接受本学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积极参与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术会议活动,完成上级单位部署的任务和工作。
(二)优秀工作者
1、热爱学会工作,政治思想端正,积极探索学会工作方法,尽职尽责的完成承担的各项工作,工作勤恳并富有成效。
2、热心参与本学科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在学术领域勇于开拓,敢于创新,工作业绩突出。
3、注重个人修养,办事公道,乐于奉献,严格要求自己,工作组织纪律性强。
4、对本学会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学会相关规章管理制度,并配合学会内设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四条评选表彰活动每年组织一次。优秀专业委员会每次表彰数额占学会专业委员会总数的5%,优秀工作者3~5名。
第五条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在表彰期限内取得工作成绩,自愿参加优秀专业委员会评选活动。由申报分支机构按评选活动要求填写优秀专业委员会申报材料。优秀工作者候选人由学会专业委员会推荐,经本人所在专业委员会同意后将材料上报学会秘书处。
第六条评选工作由学会秘书处组织实施,评审工作委员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学会内设监事会负责人组成。评选结果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
第七条学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和优秀工作者的表彰以精神奖励为主,由学会向获奖的优秀专业委员会和优秀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学会各专业委员会要认真按照评选条件,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做好推荐和申报工作;评审工作必须遵守原则,坚持标准,公正合理,实事求是。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