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四届理事会第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按照《江苏省科协关于加强学术会议管理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本会特点制定如下《江苏省药理学会学术会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为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宗旨,以学术交流为主线,以坚持百花齐放、学术争鸣、学术自由为方针,使学术会议成为药理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促进知识传播、探讨重大问题和发表自由观点的平台。
第二条 坚持政治性、先进性、学术性、创新性及群众性,树立良好的学术权威性与社会形象,反对学术腐败及学术霸权,将学术活动办成党和政府联系团结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鼓励与国内外学术团体的合作,积极邀请国外学者参加会议;积极承办国际、国内和地区性高水平会议。支持各专业委员会举办学术年会、研讨会,承接省科协主办的相关会议。
第二章 学术会议的管理和分类
第四条 本会学术委员会负责管理各类学术会议。
第五条 本会学术会议为一类学术会议和二类学术会议:
(一)一类学术会议:本会和各专业委员会承办或协办全国性及地区性学术会议;本会理事会换届改选大会;各专业委员会成立或换届改选会议;各专业委员会的学术会议或年会;上级部门委托或交办召开的学术会议等。
(二)二类学术会议:各专业委员会或青年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专题学术研讨会、读片会、培训班、座谈会;与企业联合举办的学术活动会议等。
第三章 学术会议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计划召开的各类学术会议须报本会审批。
第七条 特殊情况下需临时增加或延迟召开学术会议,书面报请本会批准。
第八条 凡以本会或本会专业委员会名义举办的会议,会议冠名规范格式为:江苏省药理学会+XXX专业委员会+第X学术会议;江苏省药理学会+XXX专题研讨会;江苏省药理会会+XXX学习班。
第九条 未经批准的学术会议,学术会议名称不得冠以江苏省药理学会或江苏省药理学会XXX专业委员会。
第四章 学术会议的组织分工
第十条 一类学术会议由本会与相关专业委员会共同举办。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务筹备、组织和现场协调工作。专业委员会负责学术内容的具体策划、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二类学术会议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工作会议由本会组织举办,其他会议由专业委员会举办。
第十二条 学术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规模,由本会学术部与专业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学术会议可同时接受企业、医院等单位进行产品展示、成果展览等活动。专业委员会在学术会议招展时,鼓励专家和会员联系有关企事业单位到会参展。
第五章 学术会议的承办
第十四条 凡以本会或专业委员会名义召开的各类学术会议均不准委托、承包给个人承办。
第六章 学术会议的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学术会议的选题要提高与普及相结合,既要有前沿进展,又要照顾到基层需求;一类学术会议内容可包括专家讲座、技术创新、产品介绍等,要为青年药理工作者提供发言的机会。
第十六条 举办一类学术会议时均应成立会议筹委会,包括学术组、会务组,共同商定会议主题、学术内容和会务组织工作等事项。
第十七条 鼓励灵活举办各种形式的专题研讨会、报告会与论坛会等,充分利用现在影音设备及网络技术。
第十八条 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第二,以会养会,收支平衡,不以会议谋取私利,保证学术会议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除寄发、有关单位、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参会人员外,尚可同时在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
第二十条 会议材料汇编由承办会议的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七章 学术会议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费的管理使用:
(一)凡以本会名义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并需要本会提供发票者,所有收入必须纳入学会账户统一管理,并按规定缴纳各类税费,支出费用要提供国家正规专用发票。
(二)会议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和江苏省财务制度,参照《中共江苏省委常委会落实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及《关于严格执行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和省直机关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具体按照《江苏省药理学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及《江苏省药理学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三)会前要做好学术会议经费预算,并在会议结束后当月末之前,到本会财务部门结账。
(四)本会承担的省科协的学术会议,经费收支严格按照江苏省财政部门的规定规范使用。
(五)本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会议经费收支应由本会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会议收入要本着以会养会、应有结余的原则统一使用。各专业委员会会议费用支出发票,须经学会秘书长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理事长签字方能入账报销。本会将对会议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接受上级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八章 学术会议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要注意保留会议影像资料,学术会议结束后要及时写出会议纪要或会讯报道,将代表名册、合影、会议照片视频等会议资料,报送交本会归档保存。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第四届第六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江苏省药理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