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4月 12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药理学会章程》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会理事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大旗,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在江苏省民政厅社管局的监管下,在江苏省科协的业务指导下,为我省的药学事业与社会服务做出贡献。
第三条 学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条 学会理事会由学风正派、学术上有成就、热爱本学会工作的专家学者以及学会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理事会要实行老、中、青相结合。
第五条 学会理事会的职权: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制定重大学术活动计划及社会服务活动等;
制定、完善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
(八)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会理事会成员要认真执行《章程》和学会有关决定、决议,按时参加理事会。理事 出席理事会情况是下届是否连任提名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学会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全体理事会等;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六章 学会理事会议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长或委托副理事长召集,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和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不得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九条 学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第十条 不是理事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必要时,邀请监事会成员参加理事会议。
第十二条 学会理事出席理事会须签到,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须提前向秘书长请假, 并记录会议履职档案。任期内出席会议次数不足应出席会议次数的不再提名下届理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理事会通过的有关决定、决议可以以学会的名义发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经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后实施,解释与修改权归属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