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4月12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药理学会章程》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大旗,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在江苏省民政厅社管局的监管下,在江苏省科协的业务指导下,为我省的药学事业与社会服务做出贡献。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在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全体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学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理事长主持常务理事会工作,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及全体常务理事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的任务,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审议通过学会报送江苏省科协、江苏省民政厅社管局有关重大申请或汇报等。
(四)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变更建议名单,提交理事会或代表大会通过。
(五)决定本届或下一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规模、候选人名单及内设机构的设置。
(六)根据理事长的提议,任免内设机构负责人: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命副秘书长。
(七)根据《章程》,决定对会员的奖惩事项。
(八)根据需要,授权理事长会议行使常务理事会的部分职权。
(九)在非常情况下,按照《章程》规定,在报请省社管局批准后,决定延长或提前本届理事会任期。
(十)批准分支机构成立、换届及单位会员的设立,撤销分支机构及会员单位等。
(十一)讨论通过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要认真执行《章程》和学会有关决定、决议,按时参加常务理事 会。常务理事出席常务理事会情况是下届是否连任提名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常务理事会议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第九条 不是常务理事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必要时,监事会成员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第十一条 举行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有关决定、决议须经半数以 上通过。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出席常务理事会须签到,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须提前向秘书 长请假,并记录会议履职档案。任期内出席会议次数不足一半者,不再提名下届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通过的有关决定、决议可以以学会的名义发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经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后实施,解释与修改权归属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