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江苏药理学科科技进步奖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药理学科技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充分调动广大药理学科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药理学科技术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江苏省药理学会设立江苏药理学科科技进步奖。江苏药理学科科技进步奖是江苏医药卫生行业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进步、国际技术合作等奖励内容。
第三条 江苏药理学科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江苏省药理学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江苏药理学科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江苏省药理学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江苏药理学科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讲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 江苏药理学科科技进步奖授予在药理学学科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在药理学科获得重要发现的科技工作者。
第七条 江苏药理学科科技进步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药理学技术发明的发明者。
第八条 江苏药理学科科技进步奖授予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药理学科做出突出的科技工作者。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江苏药理学科科技进步奖接受省内以下单位和专家推荐:
(一) 江苏省药理学会;
(二) 江苏省药理学会各单位会员;
(三)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各专业委员会任委员。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限额择优推荐江苏药理学科科技进步奖,并对推荐的项目负责。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 江苏药理学科科技进步奖奖评审委员会做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
第十三条 江苏药理学科科技进步奖由江苏省药理学专家评审委员会确认并颁发证书、奖金。江苏药理学科科技进步奖奖金由江苏省药理学会提供。
第十四条 江苏药理学科科技进步奖奖设一等奖1~3项,奖金1万元/项;二等奖3~5项,奖金8千元/项;三等奖5~7项,奖金6千元/项。每两年评审一次,授奖一次,原则上获奖项目总数不得超过参评项目的1/3。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江苏药理学科科技进步奖的,由江苏省药理学会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欺骗江苏药理学科科技进步奖奖的,由江苏省药理学会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七条 参与江苏药理学科科技进步奖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发现后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列由江苏省药理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FJ2-1
附件:FJ2-2
附件:FJ2-3
附件:FJ2-4
附件FJ3
附件:FJ4
附件:FJ5
附件:FJ6
汇总表:HZ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