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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药理学会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

2019 412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一)召集并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及全体常务理事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的任务,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审议通过学会报送江苏省科协、江苏省民政厅社管局有关重大申请或汇报等。

(四)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变更建议名单,提交理事会或代表大会通过。

(五)决定本届或下一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规模、候选人名单及内设机构的设置。

(六)根据理事长的提议,任免内设机构负责人: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命副秘书长。

(七)根据《章程》,决定对会员的奖惩事项。

(八)根据需要,授权理事长会议行使常务理事会的部分职权。

 (九)在非常情况下,按照《章程》规定,在报请省社管局批准后,决定延长或提前本届理事会任期。

(十)批准分支机构成立、换届及单位会员的设立,撤销分支机构及会员单位等。

(十一)讨论通过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要认真执行《章程》和学会有关决定、决议,按时参加常务理事 会。常务理事出席常务理事会情况是下届是否连任提名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常务理事会议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第九条 不是常务理事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必要时,监事会成员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第十一条 举行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有关决定、决议须经半数以 上通过。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出席常务理事会须签到,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须提前向秘书 长请假,并记录会议履职档案。任期内出席会议次数不足一半者,不再提名下届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通过的有关决定、决议可以以学会的名义发布。 第三章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经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后实施,解释与修改权归属常务理事会。